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田珍祥 尹訓銀)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共享已不再局限于虛擬資源,而是擴展到房子、車子、票子等消費實體。今年兩會,共享經濟成為關注熱點之一,《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就此采訪了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
共享經濟帶動社會發展
“共享經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個大趨勢。”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文聯主席姚曉英對記者說。記者梳理發現,2015年以來,以神州專車、滴滴為代表的共享經濟成為互聯網消費的主角。2016年3月,共享經濟首次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2016年,繼網約車之后,知識付費、網絡直播、單車共享等紛紛出現,共享經濟迎來前所未有的紅火。
國家信息中心近日發布的《中國分享經濟發展報告2017》顯示,2016年我國共享經濟市場交易額約為34520億元,比上年增長103%,參與共享經濟活動的人數超過6億,比上年增加1億左右。2016年,我國共享經濟提供服務者人數約為6000萬,比上年增加1000萬;平臺就業人數約585萬,比上年增加85萬。
“作為一種新生的經濟形態,共享經濟應該是一個主流方向,在帶動就業、資源最大化利用,帶動社會各方面發展方面將起到巨大的作用。”姚曉英說。
姚曉英認為,盡管共享經濟發展紅火,但還面臨一些問題,比如相關的法律制度還不健全,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夠等,“需要從頂層設計入手,在法律制度保障上及時調整有關規定和政策,規范其發展,讓共享經濟真正能為老百姓服務,從而讓共享經濟的發展成為拉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強大動力”。
網約車應降低門檻
以網約車為代表的共享經濟也遇到了困難,各地出臺的政策存在門檻高等問題。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表示,從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上來說,網約車完整地體現了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對傳統出租車行業產生有效的、正面的沖擊,建議降低網約車司機和車輛準入門檻,避免新政出臺對司機就業和消費者出行造成突發性的巨大沖擊,同時,應借鑒網約車發展經驗,以改革促進出租車行業轉型升級,推動出租車行業與網約車融合發展。“對共享經濟,政府應給予更多發展空間。”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律師協會名譽會長陳舒表示,以網約車經濟為代表的大數據發展,將改變政府的治理方式,提升政府治理能力。2015年9月5日,國務院出臺了《大數據發展規劃綱要》,提到大數據的3個作用:推動經濟轉型;提升國家國際競爭力;改變政府的治理方式,提升治理能力。陳舒認為,作為共享經濟的網約車最終要達到的目的就是通過大數據,使得所有資源得到良好、全面、優勢的匹配,使資源能夠發揮最大的作用,最終達到綠色和節約的目的。“比如說原來要100萬輛車,現在可能通過共享降到80萬輛甚至60萬輛,就能夠基本解決運力和出行需求。”陳舒舉例說。
2016年12月,全國多地網約車新政落地。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出于疏解交通等考慮,在網約車細則中要求“京人京車”“滬人滬車”。陳舒認為,對戶籍的限制不能達到真正共享經濟的資源最優匹配和真正節約資源的作用,因為通過行政限制,把良性的資源匹配切割斷了。陳舒建議,大數據是新經濟發展的領頭羊,應當給一些運用大數據的行業一個很好的發展空間。
有效管理共享單車
3月3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在北京會議中心就如何發展共享經濟,并在共享經濟條件下如何規范和使用共享單車這一問題采訪了全國政協委員、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蔣洪。
蔣洪說,共享經濟牽扯到三大主體,即商品或服務的需求方、供給方和共享經濟平臺。共享經濟平臺作為連接供需雙方的紐帶,通過移動應用、動態算法與定價、雙方互評體系等一系列機制的建立,使得供給與需求方通過共享經濟平臺進行交易。共享并非共同享有或者免費享受,消費者是通過企業打造的互聯網平臺資源配置,按市場價格付費獲得共享單車、汽車以及其他物質資料在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很多人對共享單車有著方便、快捷、低廉的良好使用體驗,并且認同企業的品牌宣傳,這和企業平臺對用戶信息與活動數據的無償占有和利用并不矛盾。”蔣洪說,目前共享單車在某些城市發展迅速,一方面方便了市民出行,另一方面也給城市管理者帶來了新的問題,這就要求城市管理者在加強對共享單車管理的同時,也要對市民進行法律宣傳,最終讓這一新生事物既要利民又要利于城市管理,讓共享單車盡快步入正軌。
三大障礙亟須破除
全國人大代表、南京郵電大學校長楊震對記者表示,目前共享經濟面臨的問題主要有三個障礙:
一是監管模式障礙。共享經濟是全民參與的商業模式,政府的監管對象變得無限龐大,共享經濟涉及信用、稅收、保險、執照與認證,以及政府如何操作等各個方面問題,一些傳統的監管模式可能已經不適應時代所需。
二是信任查詢障礙。目前我國還沒建立起相對完善的信用體系,法院、交通、金融已經建立的信用數據主要掌握在各自部門手中,共享經濟供需雙方無從了解對方的信用情況,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共享經濟發展。
三是法律規范障礙。在現有法律和規范背景下,共享經濟相關新型經濟活動存在模糊邊界,相關的保險、政策等沒有涉及共享經濟內容,比如在Uber、滴滴出行等拼車模式中,如果出現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賠償,車主是否會被交管部門認作運營黑車等問題,在相關法規政策沒有完善的情況下,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共享經濟的發展。
楊震對共享經濟的發展,提出了幾條建議:
加強信用體系建設。整合分散在各個部門的信用信息,利用已有的認證系統為共享經濟服務進行認證;培育專業的信用服務公司,作為第三方對分享平臺及其客戶提供信用評級服務;將共享經濟交易中的誠信者和欺詐者納入信用體系建設目錄,并對信用極差的個人或企業進行披露。
放開政府采購門檻。隨著共享經濟的成熟,建議更新政府采購架構,讓拼車和短租房等共享經濟平臺率先進入政府采購體系。此外,政府還需要研究其他各領域所需的資源是否可以用共享經濟的資源進行代替,以進一步節約財政資金。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重點在民商法領域與共享有關的法律條款中增加相關規定,還要根據現行市場法律體系,對共享對象的資質進行審查,對網絡點對點支付帶來的征稅問題和交易標的物的質量評價、共享經濟中的交易行為進行規范,以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建立專門財稅體系。稅務管理部門要制定共享經濟的納稅指導意見,指導共享經濟使用者計算應該繳納的稅額;建議政府優先受理人民團體或社區推動的共享設施建設申請,對于社區或企業共建的文化性、娛樂性的全民共享性基礎設施項目,提供財政補貼。
【中國消費者報】給“共享經濟”更多發展空間
發布時間: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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